闽南网9月28日讯(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)会所包厢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,结果不仅赔钱,还被判刑,真是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近日,被告人陈某安犯故意伤害罪,被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。
据悉,被告人陈某安,今年56岁,来自漳浦县,初中文化得,案发前,无固定职业。2013年3月、2019年11月均曾因犯危险驾驶罪,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合计判处罚金9000元。
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,去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陈某安在漳浦县赤湖镇北桥村鑫海湾会所406包厢内与因琐事与郑某发生口角纠纷并互殴。其间,被告人陈某安持话筒砸中郑某的额头,脚踹郑某的胸部,致郑某肋骨骨折3处构成轻伤二级。同年11月29日,被告人陈某安赔偿被害人郑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000元,赔偿款已履行。郑某对被告人陈某安表示谅解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安因琐事脚踹郑某的胸部致其轻伤二级,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因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但是,案发后,其具有投案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、悔罪表现,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等从轻、从宽处罚。最终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